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8-4 17:00:17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繁荣传统工艺美术,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建立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省财政预算安排;(2)国外企业 、社会团体、个人捐款;(3)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的拍卖所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由"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具体包括: 1、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和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2、发掘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工艺美术大师、老艺人带徒、生活困难、医疗等方面的补助. 4、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5、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人才的培养(含培训、对外交流、技艺竞赛等). 6、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7、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费用开支,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资料、荣誉证书等)经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级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下达.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材料审核后,根据资金情况确定重点扶持对象安排项目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的计划、按项目业主的财政隶属关系,对市、县项目由市、县财政局拨给使用单位,对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六条 有关市、县应结合当地财政力状况,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以更好地保护、发展和繁荣我省的传统工艺美术.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出借,不得用于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地财政和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28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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