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2006-8-4 17:17:25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手工工艺或手工艺为主的品种和技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文字或实物记载,表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 以传统工艺为主,技艺精湛、工艺独特; (三) 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或传统使用的原材料; (四)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或独特制作技术; (五) 具有独特的地方风格并享有较高声誉或具有较高的经济、艺术价值。 引进外地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二十年,经过再创作,已形成独特地方风格,并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区、县(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四条 申请认定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要求对其认定的申请报告; (二) 填写好的申请认定的表格; (三) 证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的考证资料; (四) 引进的品种和技艺应提供相应的历史考证资料; (五) 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资料; (六) 手工艺制作或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资料; (七) 能说明其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有关资料; (八) 历史时期代表人物或代表作品的证明资料; (九) 在社会上享有声誉的证明资料。 凡对以上资料要求保密的部分,申请者应加封注明,以便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封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中的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工艺美术大师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杭州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凡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拆封、审阅申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致使资料泄密,造成申报者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三年认定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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