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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06-8-4 17:41:00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表彰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并且成绩显著的工艺美术人才,根据《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对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及评审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三)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以及丰富的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经验,为同行所认可。
    (四)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设计制作的主要参与者;或是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金、银、铜奖获得者;或是省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含省级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金、银、铜奖的直接设计制作者;或是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直接设计制作者;或其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一)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在品种和技艺方面有重要创新或重大影响者。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年限不满10年,但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突出,成绩显著,其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或是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特等奖(金奖之上一档次的奖项)的直接设计制作者。
    第五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至少30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工艺美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组建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以定期调整。
根据申报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从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1名专家,与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领导共15人一起组成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不得少于13人。
    第六条 符合评审推荐条件并申报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二)申报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三)代表本人业绩和水平的作品实样3~5件(特殊情况除外)及作品介绍。
    (四)获奖证明。
    (五)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或两名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并附推荐书。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区、县(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区、县(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推荐。第八条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八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报请市政府授予“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统一制发“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证书”。
 “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条 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同意,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同行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凡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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