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政策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7-5-22 8:39:17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10号)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需要。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和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发掘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生活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五)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活动支出;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和奖励内容及标准。
  1.每年经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综合平衡,报杭州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同意,确定不超过10个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品种和技艺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3.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工艺美术工作者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工艺美术行业展览中获奖作品的奖励。包括:
  (1)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获奖作品的奖励;
  (2)省、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获奖作品的奖励; 
  (3)对重复获奖的同一作品,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4.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2007年起,工艺美术大师与其所带学徒签订书面协议(市经委统一制定协议格式),由市经委进行备案,并经工艺美术专家组认定为师徒关系的,其所带学徒首次荣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给予带徒授艺的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名学徒荣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累加后给予奖励。
  5.对作出突出贡献的70周岁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生活有困难的,报杭州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同意,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助。
  6.市政府组织的促进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宣传、交流、专家评审、人才培养、考察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二)项目的申报及程序。
  1.每年由申请项目资助的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向市经委报告拯救、发掘、保护、发展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项目情况,市经委将设立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库。市经委在传统工艺美术专家、大师、学者专家库中,每年根据项目情况组成专家组,审议和评定我市本年度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品种和技艺项目,杭州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10个的年度支持项目。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已投入资金的财务相关凭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2.申请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申请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其他项目资金的申请,由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金额,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确定的支持重点,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区财政配套的资助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一个月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萧山、余杭及5县(市)项目奖励
  市政府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的奖励。
  (一)区、县(市)项目申报范围参照市区项目执行。
  (二)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本区、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三)区、县(市)财政局、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推荐项目,并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市经委组织专家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评定,确定本年度重点支持奖励项目,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同意,确定不超过10个的项目安排奖励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财力情况,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重点传统工作美术的发展。
  四、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申报项目情况,每年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的同时,上一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报告。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扣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处相应的罚款,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该区、县(市)申报传统工艺美术项目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原《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企一〔2004〕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

 


主办单位: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杭州市工艺美术学会
版权所有: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爱创网络
浙ICP备06036673号